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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訴訟代理人 謝易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穎五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其住居所,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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