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873,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黃奎誠即祥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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