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959,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59號
原      告  顏淽柃  
被      告  張正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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