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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俊麟
相 對 人 林勝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93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為證(見本院壢簡卷第5頁),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聲請人111年度僅有新臺幣3000元之收入,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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