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1024,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黃弦偉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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