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慧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113年度壢簡字第23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原於113年8月1日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嗣經上訴人於113年8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再次核定為330萬元(係上訴人請求廢棄部分,計算式:480萬元-150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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