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421,2024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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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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