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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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