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630,2024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0號
原 告 巫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妍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