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依前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上之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不可省略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記事),並補正被告丁○○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址。
二、補正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查報被占用之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土地市價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1,002元【計算式:(9,450元+1,051元)×2人=21,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已繳納之3,530元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