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13號
原 告 楊文怡
被 告 謝金蓮
張俊仁
張俊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楊文怡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