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壢簡移調字第26號
原告 林家右
被告 徐姵婕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壢簡移調字第26號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4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江碧珊
法院書記官 黃敏翠
通 譯 鐘紹予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林家右
被 告 徐姵婕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45,000元,被告當庭給付經原告收受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閱或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 告 林家右 被 告 徐姵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敏翠 法 官 江碧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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