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聲更一,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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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漢文
相 對 人 周朕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7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以112年度司執字第80205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

惟上開本票有部分遭變造,且原告對被告並無債務存在,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然查本件聲請狀係於112年9月14日提出於本院,有聲請狀上收文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頁)。

而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劉漢文於當時業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是難認聲請人劉漢文確有為自己及以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相對人公司提出停止執行聲請之意。

且聲請人劉漢文亦未補正停止執行聲請狀經驗證之證明,尚難認本件停止執行確係由聲請人所提出,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不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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