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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九七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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