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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淑芬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代 理 人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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