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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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