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小,64,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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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六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依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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