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3,壢小,172,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建富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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