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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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