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