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727,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二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鄭永裕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