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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被 告 乙○○ 最後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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