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補,181,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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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宗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
三百六十三元,原告業已繳納一千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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