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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勞小字第七號
原 告 丁○○
兼 右一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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