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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一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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