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565,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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