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711,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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