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小,729,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二九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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