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九五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