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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八二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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