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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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