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應
元,餘有一千三百二十元尚未繳納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