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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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