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4,壢補,201,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力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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