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簡聲,67,2006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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