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補,366,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本院將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來仍以實際測量占用面積為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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