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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申○○
丑○○
酉○○
庚○○
己○○
癸○○
戊○○
壬○○
子○○
未○○
亥○○
甲○○
丁○○
天○○
戌○○
午○○
巳○○
卯○○
辰○○
乙○○
寅○○
辛○○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修譽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退職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87,71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58,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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