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5,壢小,1024,200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