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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53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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