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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1,000元,核餘14,85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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