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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甲○○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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