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丁○○
丙○○
戊○○
己○○
庚○○
壬○○
癸○○
甲○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律師
被 告 乙○○
丑○○
寅○○
巳○○
辰○○
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鄭春驊繼承系統表,另提出系爭桃園縣平鎮市○○段1170等地號(即重測前地號同市○○段廣興小段386-158號)土地登記簿全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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