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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己○○
號
戊○○
丁○○
巷26號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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