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保險小,6,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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