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55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197巷
丙○○
巷9弄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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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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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利 息 │違 約 金│
│號│結欠金額├────────┬────┼────┬──────┤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
├─┼────┼────────┼────┼────┼──────┤
│1 │43,065元│自97年7月1日起至│3.64% │自97年8 │逾期6個月以 │
│ │ │97年7月31日止 │ │月2日起 │內者,按本借│
│ │ ├────────┼────┤至清償日│款利率10%,│
│ │ │自97年8月1日起至│3.70% │止 │逾期6個月以 │
│ │ │97年10月31日止 │ │ │上者,就超過│
│ │ ├────────┼────┤ │6個月部分, │
│ │ │97年11月1日起至 │3.55% │ │按本借款利率│
│ │ │97年11月16日 │ │ │20%計付違約│
│ │ ├────────┼────┤ │金 │
│ │ │97年11月17日起至│2.70% │ │ │
│ │ │97年12月14日 │ │ │ │
│ │ ├────────┼────┤ │ │
│ │ │97年12月15日起至│2.05% │ │ │
│ │ │98年1月9日 │ │ │ │
│ │ ├────────┼────┤ │ │
│ │ │98年1月10日起至 │1.65% │ │ │
│ │ │98 年2月19日 │ │ │ │
│ │ ├────────┼────┤ │ │
│ │ │98年2月20日起至 │1.60% │ │ │
│ │ │98 年3月25日 │ │ │ │
│ │ ├────────┼────┤ │ │
│ │ │98年3月26日起至 │2.60%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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