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周德聲即亞東醫事檢驗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於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聲請人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相對人雖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然尚未以言詞為辯論,顯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