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8,壢簡,137,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3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之13號
兼 上 一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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