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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車輛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併應表明系爭車輛之車號、型式及廠牌等特定車輛之事項)。
二、返還車輛之原因事實。
三、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亦或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
四、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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