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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丙○○
6號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分割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配位置、面積),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共有人間無法協議分割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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