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簡,1012,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鍾鳳木
訴訟代理人 鍾權淦
被 告 徐秋麟
徐秋棋
黃睿遜
高若蘭
廖朝光
廖朝正
羅承鈞
羅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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