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99,壢簡,251,2010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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